安邦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第二讲安邦诉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二)因被申请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诉讼时,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而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未经保险人同意,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未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而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六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限额根据申请财产保全金额和诉讼案件金额综合判断,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诉讼财产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保险费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前后,投保人应提供涉及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起诉状、答辩状(如有);

2、向法院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副本);

3、证据及鉴定文件;

4、立案通知书。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人,本条款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对诉讼的抗辩意见。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九条对于被保险人违反本章上述条款或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包含对事故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的详细说明;

(三)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四)财产保全裁定书及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被申请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

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本保险合同不得退保。对于被保险人主动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或法院未批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

投保人退保时应缴纳5%的手续费,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

(二)保险单正本原件;

(三)保险人已出具的保函(如有);

(四)法院裁定不予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文书;

(五)其它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材料。

释义

1.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本条款所指

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2.指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长按识别







































北京专治白癜风医院
哪家医院看白癜风便宜



转载请注明:http://www.xibanyay.com/bxcp/3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