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超分被公告停止使用引发保险拒赔诉讼
——驾驶证超分按“无证驾驶”论处
上诉人左小明与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诉人左小明的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被交警部门停止使用,但驾驶人左小明仍然在此期间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因此,上诉人认为其扣分超过12分被交警部门停止使用驾驶证不属于无证驾驶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以采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原审原告的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赣01民终号
:年8月3日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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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诉讼流程与应诉指引》,余香成编著,法律出版社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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