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的规范约束,关

摘要热点解析:年10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几年中小银行风险频发,出现问题的银行往往缺乏公司治理的规范原则。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问题的监管更加精细化、全面化。《办法》将继续加强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和股权管理,尤其是整治大股东不当干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传输和资产转移等一系列股东股权乱象。根据筛选,目前有存续信用债的有84家产业类主体、47家城投类主体或被认定为所持股银行的大股东,详见正文。要点分析:(1)《办法》明确界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认定标准。(2)第十四条规定了大股东在银行保险机构日常管理中的九项禁止行为,包括禁止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等不正干预行为。(3)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关联交易的九项禁止行为,包括禁止大股东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获取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等银行授信等。(4)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大股东非公开发行债券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通过金融产品购买。对银行机构的影响分析:(1)《办法》或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与大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防范实体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传导至金融风险,整治大股东不当干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传输和资产转移等一系列股东股权乱象。中国金融学会会长、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在年发布的《公司治理与金融稳定》一文中特别提到“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跟一系列大中型企业集团陷入危机,甚至被接管、清盘有关,也有部分金融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出了问题。”一些典型案例是部分民营控股集团如明天系、华信系、安邦系暴露出风险后,一些金融机构如包商银行、恒丰银行、锦州银行也暴露出风险。《办法》规定的大股东在银行机构日常管理中的九项禁止行为、关联交易的九项禁止行为,或将防范类似的案例从个体的公司治理问题演变为重大信用风险事件。(2)《办法》或将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公司治理作为防范化解风险的治本之策,同时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理权益。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问题的监管更加精细化、全面化。《办法》将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行为。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将是区域性银行、民营金融机构化解存量风险的治本之策。对银行大股东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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