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博士/文你愿意为保险公司的品牌溢价买单吗?在成为保险经纪人之前,我愿意,花钱买放心啊。进入这个行业之后,我发现,愿意为保险公司的品牌额外付费,实际上源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如果您知道了以下真相,您是否还愿意多花冤枉钱?01真相一:重疾险中最高发的25种重疾,病种和理赔条件一模一样。年以前,中国的重疾险中疾病的定义版本很多,各家公司都有自己的标准。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统一理赔标准。不管哪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凡是这25种重疾,条款内容一模一样。中国是世界上第四个制定并使用统一重疾险定义的国家。02真相二:别担心保险公司赔不起,有人帮你盯着呢。衡量保险公司是否赔得起的标准是“偿付能力”,就像“资本充足率”之于银行。这是监管的重中之重。《保险法》中有8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规定。此外还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3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第37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的保险公司;(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到%之间的保险公司;(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的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会怎样处理呢?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三)限制商业性广告;(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八)接管;(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别说偿付能力不足了,就算是偿付能力充足的I类、II类公司,如果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仅仅是存在风险),保监会也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所以,咱就别买份保险,还操着监管保险公司的心了,有人帮咱操心着呢。03真相三:整个保险行业是个利益共同体。咱们看一张图:赔偿超过10亿的四家公司中,有3家是再保险公司:国际第一、第二大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以及中国唯一一家国有独资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所谓再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担心有些风险自己也hold不住啊,所以找再保险公司垫背。《保险法》也规定,超过一定风险,保险公司必须分给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之间,也会互相分拆风险。《保险法》第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中国大陆目前有家左右保险公司,但是再保险公司,只有10家。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险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您的一份保单,和您签约的是一家保险公司,实际上承担风险的可能是几家公司。04真相四:保险公司破产,不影响客户保单权益。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保单权益怎办?《保险法》规定,必须有其他保险公司接手,如果没有接收方,保监会会强行指定。其他保险公司接手不吃亏的,接手不仅接保单,也接手保单背后的真金白银呢。《保险法》第92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保险公司收了保费后,必须拿出一部分交公,成立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破产时,向客户提供救济。《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二)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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