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消费者投诉途径
保险消费者遭遇保险纠纷后,可以通过两种渠道提出投诉,维护自身权益:一是直接向保险公司投诉,这是目前消费争端解决的最主要途径;二是向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提出投诉维权。
(一)财产保险公司投诉联系方式
序号
公司名称
全国客服电话
潍坊投诉电话(区号)
1
人保财险
2
太保产险
3
平安产险
4
天安财险
5
大地财险
6
太平财险
7
永安保险
8
中华联合
9
阳光财险
10
华安财险
/
11
安邦财险
12
安华农险
13
永诚财险
14
都邦财险
15
渤海财险
16
亚太财险
17
安盛天平
/
18
中银保险
19
长安责任
/-
20
人寿财险
/40086
21
浙商财险
22
英大泰和
23
华泰财险
24
泰山财险
25
国任保险
26
安诚财险
27
紫金财险
28
华海财险
29
国泰财险
-
30
中煤财险
31
中路财险
32
利宝财险
33
长江财险
(二)人身保险公司投诉联系方式:
序号
公司名称
全国客服电话
潍坊投诉电话(区号)
1
中国人寿
82
2
太保寿险
3
平安人寿
4
泰康人寿
5
新华人寿
6
太平人寿
7
民生人寿
8
合众人寿
9
中英人寿
10
平安养老
11
中宏人寿
12
同方全球
-
13
北大方正
14
人保人寿
40088
15
人保健康
16
富德生命
17
农银人寿
18
华泰人寿
19
陆家嘴国泰
-
20
恒安标准
21
国华人寿
22
阳光人寿
23
中德安联
24
长城人寿
83
25
百年人寿
26
华夏人寿
-
27
中意人寿
28
幸福人寿
/
29
信泰人寿
30
英大人寿
31
建信人寿
32
工银安盛
33
天安人寿
34
德华安顾
35
安邦人寿
36
中银三星人寿
37
阳光电销
38
和谐健康
(三)潍坊市保险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方式
保险纠纷类投诉事项,保险消费者除向保险公司上级公司及总公司投诉外,还可向潍坊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免费调解,由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快速调处。
联系--
(四)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
1、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
2、来信来访:潍坊市寒亭区总部基地13号楼
邮编:
二、保险消费投诉处理职责分工情况
(一)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1.因保险合同条款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2.因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业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3.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二)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因保险中介服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提出的投诉。
(三)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引导保险消费者、跟踪、落实
三、保险消费者投诉注意事项
(一)保险消费者提出投诉事项,应当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根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
3.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保险消费者提交的书面投诉材料应当由投诉人亲笔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四)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应当向投诉处理单位提交以上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
四、相关规定摘编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年第8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行为。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九条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一)因保险合同条款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二)因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业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三)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十条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因保险中介服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提出的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为其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协助其反映情况或者为其提供相关便利条件,促进保险消费投诉顺利解决。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一)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二)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将投诉材料发送至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拨打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电话号码。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在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5名以上保险消费者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1到2名代表。
第十四条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应当向投诉处理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亲笔签名。
第十六条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可以同时提交书面材料;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可以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或者填写相关投诉材料表格。投诉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诉人亲笔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保险消费投诉进行登记,投诉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补充提供。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已经掌握或者可以通过有关信息档案获得的材料,不得再要求投诉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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