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大家的AB,先上第一篇哈)
3月28日,上海一中院狂发29篇微博,直播吴小晖案。这个案子很像当年的平西王案,被告整个审理过程,基本不认罪,动不动就坚决否认,但最后陈词的时候来个“悔罪认罪不上诉”,呃,这态度到底是认还是不认?
起诉罪名:集资诈骗、职务侵占
相关金额:骗亿,占亿
相关人士预测:最低消费20年有期
具体罪行:
吴小晖用村民、亲戚身份证注册控制了一大堆产业公司,又通过这些公司控股了安邦。吴小晖用虚假材料向保监会骗取批文,超额销售保险。超额销售的资金,从安邦财险转到各关联壳,各关联壳用这笔钱又反过来增资安邦财险,安邦财险的资本注册金就这样逐年“膨大”,这是“集资诈骗”;吴小晖分两次把保费亿划转到自己名下其他公司,支付了其他公司的经营费用,这是“职务侵占”。
庭审之辩
根据起诉书,安邦财险年成立,成立时有7个股东,6个归吴小晖直接控制。年,变安邦集团,吴小晖控制的38个公司给安邦集团注资亿元。
安邦背后到底有多少个壳,一直是媒体追踪的焦点,纽约时报都研究过这个课题,国内媒体财新追过这些壳,基本每个法人都是吴小晖他们村村民或者亲戚。
这被案件证人吴小晖的妹妹证实(控方证人哦),他哥用大量的村民和亲戚身份证注册了好多公司,这些公司的主要用处就是接收转移的保费,再注回安邦,算是给安邦增资。
——吴小晖说不属实,他是用自有资金给安邦增资的。
有证人证据证明保监会多次责令安邦财险整改,但吴小晖仍然下达超大规模的销售指标。
——吴小晖说不属实,他感觉没超。律师说这只能说明违规,不能推导为犯罪。
证据显示吴小晖修改利润,调整数据,向社会披露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
——吴小晖说不属实,没有隐瞒真相。律师说这还是违规,没有欺骗保险客户,安邦经营的怎么样应该以安邦的实际经营情况为准。
证据显示吴小晖划走了亿,其中的亿正是用去增资了。
——吴小晖说不属实,各种程序都是合法的。律师说,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资金走向,顶多是违规使用资金,与集资诈骗不相干。
——检察官反驳说,保费应有对应的项目,不能用于给自己增资,所以就是集资诈骗。
证据显示吴小晖划走了亿给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大部分用来替其他公司还债,少量用来增资,这是职务侵占。
——吴小晖说其中30亿已经还给安邦财险了,另外70亿买了房地产。律师说这些钱都在安邦集团,是产业资金循环的一部分,吴小晖个人、个人公司都没有侵占。
鉴定人出庭,表示鉴定了大量财务资料,亿,30亿+70亿的资金的流向等都是真实全面的。
——吴小晖说鉴定意见不客观。
——律师也出具了财务证据,证明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具有偿付能力(我们卖的起保险承的起赔付)。
——检察官说你们那些财务证据都是虚假的。
——律师说是否虚假要有专门鉴定,你弄几个财务来陈述造假过程,没有权威性哇。
最后的控辩交锋简单总结下:
律师说,安邦确有违规使用资金的事实,但是定罪集资诈骗、个人侵占,证据不够充足。安邦集团没有资不抵债,也没有保民受到侵害而报案,怎么就有罪了呢?
检察官说,安邦没有偿付能力了,产生实际风险了,侵害保民了,有罪。
法律之辨
北大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车浩写文章说,律师的意见有道理,是不是“集资诈骗”、“非法占有”,从法律上还要商榷。
大白话解释一下车浩文章哈。
首先,“集资”这个词很宽泛,刑法上要入罪,最接近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卖保险,勉强能贴“非法吸存”。
那么问题来了,安邦财险是正规公司,卖的保险也是正规保险,等于说公司、资质、合同都是正规的——那这就不能说人家是“非法”了,因为干的是正规的事儿嘛。
其次,构成诈骗不?
是不是用虚假材料欺瞒,都算诈骗?
答:不是。涉及到财产交易,往往有百变多端的欺瞒,如果都按诈骗入罪就没边儿了(想想我们讲过的并购的“买者当心”原则)。诈骗罪的设置是为了保护人们在交易中的财产,而不是保护交易过程的信任,所以,一定要有被害人因为误信对方承诺,导致财产受损,才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
2.审查谁的偿付能力?
答:刑法都是审查个人哈,民法才是审查公司。因为刑法都是判个人罪嘛。既然检察官是起诉吴小晖本人“集资诈骗”,那就说明跟安邦财险没关系,那安邦财险是否有偿付能力就不重要,应该审查吴小晖的个人偿付能力。
如果吴小晖把安邦财险都掏空了,而且故意消耗和流转这些钱,弄出一个个人破产的假象,逃避法律责任,那肯定是诈骗。但吴小晖现在只是把钱挪来挪去,都挪到自己公司名下。
最后,是否“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必须对应“不想返还”,还了就不存在“占有”了,所以说“非法占有”就必须要证明吴小晖“不想返还”。可是没有保民起诉安邦财险违反合同,似乎该赔付都赔付了。
还有一条,“财产风险”是否“财产损失”?检察官提到安邦的财务情况,说造成了“财产风险”、“实际风险”。但风险不等于财产损失,而诈骗罪的定义,是要实际后果的滴。
监管之便
说到底,吴小晖案件本用不着动用法律这一重型武器,只不过本该监管做的事儿,监管不做,导致事态恶化,为平民愤,绝后效,只能关门放法律——除了庭上见,已经治不了它了。
法律是社会的守门员,前面还有一道一道的防线,实在防不住,才轮到守门员。安邦这事儿,也是一个道理,中场没组织,后卫没协防,一道一道防线都漏人,眼看吴小晖带着安邦,好像前锋带着皮球,攻城拔寨如入无人之境,怎么办?这时只扑球都不行了——把安邦扑住?偌大一个集团,牵连着无数资金和资产……动不得啊。那就只好扑倒吴小晖,放过安邦,让它继续前行(保监会已经接管安邦了)。
安邦最大的问题在于“虚假增资”,循环注资,把自己装扮成“资本雄厚”的保险公司。虚假注资行不行?在实际生活中,不是没有。但安邦的真实资本11亿,总资产2万亿。等于花11亿本钱,最后控股了两万亿资产。过分不过分?恶劣不恶劣?
可见监管重要,一针不补,十针难缝。
大家不要小瞧监管。市场风气要想好,就得靠监管,法律只能管管结果,但监管比法律方便的多,它能管过程,能下场跟企业确认眼神儿,让所有的交易都正正当当、禁得起拷问。从去年起,咱们的资本市场监管严厉多了,风气也真的正多了。
比如小燕子收购万家文化。
年底,小燕子宣布用30.6亿资金收购了上市公司万家文化。
上交所马上给万家文化发问询函,让万家文化说明小燕子的资金来源——监管可以问,法律就不能问。
一问得知,万自有资金,30亿借款。这不是“空手套白狼”吗?
上交所马上再发函,让万家文化说明收购过程,并提供谈判备忘录,及披露小燕子三年来的个人财务状况——监管可以问,法律不能问。
上交所连续发函,交易各方都有些方~~~后来大家都知道,收购没成,撤销了。
结果浙江证监局又来发函,要求万家文化解释为什么交易撤销,并说明详细过程,及为什么不收小燕子的违约金——这一问真是诛心了,法律无权这么干,可监管有权这么干。
这就是一次合理的、高效的监管。它不是针对小燕子,而是针对小燕子背后的人,原因很简单:为什么宁肯借30亿给别人去收购,都不愿自己亲自去收购?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吗?以及,谁也不许给别人当傀儡,掩盖交易的真实目的。所以小燕子被禁入资本市场5年,也是对所有交易参与者的一种警告。
大家想想,如果安邦在年-年一次次的增资中,保监会也发函给它,询问增资的资金来源什么的,还用有今天的庭审一幕吗?
嗯嗯,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去年被抓了,这个月已经开审了。
说实话,安邦也是坑了项主席。有些人啊,18D以后还不收手,明明是头上有保护伞才得以壮大,却想借出海扬威从此洗白。都说“偷来的锣鼓敲不得”,吴小晖把安邦敲的梆梆响,还觉得自己站在了国家的风口,可换个角度看,这是投诚,还是挑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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