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申领失业保险金所具备的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辞职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期限在第1—12个月的领取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当前本市标准为元/月),第13-24个月的领取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当前本市标准为元/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的。
1、非农业户口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给3个月;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发给6个月;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发给9个月;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12个月;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14个月;缴费时间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每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详见下表)
2、农业户口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
缴纳失业保险每满1年可领取1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每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注意事项1、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在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相关手续;
2、失业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到居住地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手续,避免社会保险缴费中断;
3、农业户口劳动者在就业期间个人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时,如按城镇户口人员缴纳1%的失业保险费的,需先到单位缴费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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