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成立条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是审查制,只有满足条件才可以成立开业,比如注册资本、股东背景、公司盈利、违规记录,专业人士等。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实缴的意思是想成立保险公司,先上交不低于2亿的现金。从成立的那一刻起,保险公司就受银保监会监管,只有符合各项要求,才可以正常营业,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1.资金运用《保险法》第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形列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也是受银保监会严格监管的,主要以固定收益类为主,股权等非固定收益为辅,所以不用担心像p2p暴雷跑路。
2.偿付能力年1月中国正式实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人称「偿二代」。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在季末和年末都要提供偿付能力数据,确保无论发生什么事件都不会倒闭。偿付能力最低要求是大于%,如果到不了,银保监会会有各种对应的解决方案,比如暂停开设新的分支机构、暂停发行新保单、暂停销售占用资本金过大的产品等等,用以确保保险公司安全。市场上有一些保险营销人员总是拿自家公司偿付能力高来说事,难道偿付能力充足率越高,公司越好吗?1)偿付能力充足率越高,说明保险公司用于吸收剩余风险的偿付资本越高,保险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可能性就越小。2)但偿付能力过高未必是好事,说明股东的资本金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很多资金在“闲置”,钱没去生钱。3)如果一家公司偿付能力过高,而它的利润率又很高,只能说明它家的保费一定不便宜。因为他们的利润更多来自于保费的收入而非投资收益。
3.再保险机制
如果保单保额不高,保险公司是可以承担,对于大额度保单来说,就必须找再保险。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给自己买保险,转嫁一部分风险,使自身的安全得到保护。
《保险法》第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比如之前的天津港爆炸,不仅保险公司赔,再保险公司也会跟着赔,有钱一起赚,理赔大家一起承担,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是一个成熟稳健的安全系统!
保险公司破产管理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在极端的情况下,银保监会可以指定已经破产的保险公司的仍然有效的保单及其保单准备金转由另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承保。保险保障基金:
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险保障基金也会提供救助,以人寿保险为例:
第二十一条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这个救助标准不知各位看官可还满意?我是觉得已经相当相当给力了。注意,救助的是保单受让公司。目前保险保障基金使用过3次,新华保险,中华保险,安邦保险。其中被银保监会接管的新华保险,年同步在港交所及上交所上市,所有的客户保单均不受影响。安邦保险更名为大家保险,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占股98%,截至年1月,接管前安邦集团销售的1.5万亿中短存续期理财保险已全部兑付完毕,未发生一起逾期和违约事件。写在最后
看完这些,相信大家对保险公司的整个安全性比较清晰了,也对我们曾经拥有的保单更有信心了!最后一定要提醒大家一句:国家银保监是对所有的保险公司监管,保险法只有本,不是只针对大的保险公司哦!综上所述,知名品牌不代表产品就绝对好,小知名的公司不代表产品就不好,大品牌公司不一定就不会破产,小品牌公司不代表不会成为大品牌公司。买保险看条款最重要。所以购买保险需要理性决策,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最重要的,切勿让品牌成为决策的关键因素。我是老温,不为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站台,只为客户挑选合适的产品,一个讲保险讲真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