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合同期限缩短算降低原约定条件吗

问:

前不久,我们单位一位职工三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我们根据需要,在工资、岗位等各方面劳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与他续签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这位职工不同意,他认为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前一份劳动合同,这就是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企业应该给予他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列入劳动合同续签条件,我们从不知晓,也不清楚,你们能及时回复吗?

  

答:

这个问题,虽然比较“冷门”,但随着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用人单位确实早晚会碰到这类“尴尬事”。

该项争议源自《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那么,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前份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包括哪些?劳动法律法规似乎并没有进行详尽的解读,但我们认为,首先就是工资,劳动者以劳动作为对价,获得收入是天经地义的事,在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么维持要么提高劳动者工资,否则劳动者拒签新的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其次,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变或提升;最后,企业在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给予职工的各类待遇、津贴,比如各类奖金等,不能少于前份劳动合同约定的。至于劳动期限是否属于降低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法律没有规定,就上海仲裁口径来看,不视为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由此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话虽如此,但我国各省市地方劳动法律法规各具特色,并不完全相同。如果用人单位在浙江省,则该省对续签劳动合同维持或提高原约定条件进行了广义解释,其中就包括期限。也就是说,如果此事在浙江,劳动者拒签,用人单位仍要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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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奎军律师,年7月毕业于中南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就职于中国铝业公司山东分公司,从事矿山工程、建安工程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工作,任工程师、企业内审员职;年取得律师资格,年3月起执业于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年创立山东鼎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精通财税审计实务,保险精算业务,复合型知识结构,经历大量省府、部委、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刑事、行政业务成功案例,为提供全方位、有效法律服务积淀了丰富的知识和实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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