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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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包括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含义

两层含义:

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

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适用的。

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内容和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要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可保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适用的。

赔偿方式

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

2、定值保险

3、重置价值保险

4、施救费用的赔偿

案例分析

香河某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于年1月向安邦某分公司投保机器设备损坏保险,总保险金额元,保险期间1年。年9月某日因被保险人操作工人操作不当造成投保的机器设备2号胶布机的3、4号压延轮直接摩擦后损坏。安邦某分公司经查勘后认定该事故属于免责条款中的“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人员操作引起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并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此后,被保险人即以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将安邦某分公司诉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包括12个月停产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元。香河法院受理后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了公估鉴定。后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安邦某分公司对操作不当免责的保险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属于保险责任,应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安邦某分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损坏机器设备的重置价款扣除残值和免赔率后的损失元和6个月可得利益损失扣除免赔率后的损失元,上述两项合计元。

一审判决后,安邦某分公司不服,向廊坊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安邦某分公司不服一、二审生效判决,再次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

河北省高院经再审审查后认为:关于安邦某分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保险人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根据保险法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事故发生时的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受损而得到额外收益。据此,改判安邦某分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损坏机器设备的重置价款扣除残值和免赔率后的损失元及利息,利息自年11月2日至结清日止。也就是再审改判安邦某分公司无须承担被保险人的6个月可得利益损失元。再审后双方履行了判决。

分析:

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因操作失误损坏,经公估鉴定的修复费用在扣除免赔率后为元,也就是修复费用为将被保险人的损失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的费用。而可得利益损失已经属于民法上的间接损失,为额外收益的部分。因此再审改判去掉了此部分可得利益损失。

另外,本案中再审还判决安邦某分公司须承担保险赔款的利息有没有法律依据?答案是肯定的,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某分公司收到赔偿请求后,经查勘做出拒赔的决定,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拒赔理由不成立,也就是法院认为正常理赔时间应为被保险人提出请求后的30日内。超出30日即应支付利息损失。再审如此改判符合保险法第23条规定的精神。

实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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