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视角看保险公司有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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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个国家审判裁决和执行的最高依据。不仅每一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举止,都必须遵纪守法。每一家企业的发展经营也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保险公司作为正常经营的企业一样不得违背保险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的规定。除了法律以外呢,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还必须接受国务院和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而保险法又是专门为保险业的发展而特别制定的一部法典。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很多法律法条监管政策都无从得知。即便看到了也不知道该如何理解。无论是准备买保险产品的消费者,还是已经购买了保险产品的消费者,保险公司是否安全靠谱,是大家尤为关心的一个问题。

下面从保险法的法条角度来说一下保险公司的安全性

保险法第67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该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意思就是,保险公司不是谁想开就能开的。一般的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只需要去工商管理局进行注册,办理简单的手续即可开业经营。而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时,必须要经过国务院和银保监会的严格审查。不是可以随便开的。能够开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都是经过监管机构审查之后,拥有经营资质和能力的大型集团,才有资格设立和经营保险公司。

保险法69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意思就是,企业注册资本可以由法人或者董事局自行确定,而且不需要实缴资本金额与注册资本金额可以不同,无需拿注册资本额数目的钱存入公司基本账户进行验资。所以市场上很多私营企业看起来注册资本很雄厚,但其实这些小企业需要的实际资金成本并不大。

但是申请设立保险公司,除了刚才说到必须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审查以外,还必须要准备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金,而且必须是真金白银的实缴注册资本金。是为开展保险业务而准备的。大家不用担心保险公司会没有钱赔给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72/73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68条的设立条件,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申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意思就是,保险公司在设立获得审批之后,筹建必须在一年之内完成。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暂停或者暂缓筹建,即便是筹建完成了也需要再一次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并且接受开业审查。所以说每一家保险公司在开立之前,一定是做了充分的准备。

保险法第81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则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应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意思就是,一般的公司只要没有违法记录,普通人都可以担任公司法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但是保险公司是唯一连公司董事局成员和管理人员都需要经过法律规定和审批才能任职资格的企业。所以保险法和银保监会不仅对于保险公司有严格的监管机制,连公司的决策层和管理层员的任命都有着管理和监督的相关政策规定。

保险法第89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宜出现经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但是经由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解读。虽然保险公司作为正常经营的企业,因特殊情况,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也可以申请解散。但是保险法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了分立、合并或者依法撤销以外,是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而解散的。

意思就是,这是市场上业务员口中常说的,保险公司是不允许倒闭的这样一句话的法条依据。

保险法第92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利。

意思就是,即使保险公司真的倒闭了(中国改革开放后市场上的保险公司上还未曾发生过倒闭事件),并不是由公司决策层或者管理层就可以轻易决定的。而是需要经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来判定是否允许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即便是真的破产了,那么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也会有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并继续承保,而不会因为原保险公司的破产导致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失效或者终止。正是这一条法规,保险公司真正做到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切身利益。

以最近发生的安邦保险公司案例来说一说

关于安邦保险集团重组及客户权益保障事宜的公告,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亿元。大家保险集团依法受让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和安邦资管股权,并设立大家财险,依法受让安邦财险的部分保险业务资产和负债。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和安邦资管分别更名为大家人寿,大家养老和大家资本。重组后,安邦保险集团将不再开展新的保险业务。两家集团及旗下子公司将全面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和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您在安邦保险重组更名过渡期间所签订的合同,其效力也不受影响。

从这个案例当中,大家可以看到,当保险公司的经营遇到困难时,银保监会和保险保障基金会第一时间出手,连同拥有足够资质和足够实力的大型国有企业,主动接管原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保证了所有原保险公司仍在承保期间及正在投保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历史上同样的保监会接管并成功帮助保险公司摆脱经营风险的事件还有新华保险,中华联合。

说到最后,从险法条和历史事例来看,保险公司是安全靠谱的。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会被相关监管机构监管,一旦出现满足保险法条款规定的的条件,监管机构就会第一时间就会介入干预。

小医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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