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湖北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元;
第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元;
第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元。
请各地对照执行,向社会做好发布告知工作。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恩施州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州税务局
关于做好年度社会保险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人社函〔〕35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州各县市区税务局,州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州年度(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恩施州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元,并在此基础上按上下限执行,缴费基数下限为元,缴费基数上限为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办函〔〕18号)要求,结合缴费基数上限、下限范围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申报。
(一)在编在职人员年度缴费工资项目为本人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按年度标准执行)、公务员通讯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住房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退休人员申报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时,按照本人年12月份所对应的月养老金标准申报。
(三)年度调入人员,沿用原单位年12月工资标准进行申报;新录(聘)用、安置等人员,以新进人员起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申报。
(四)其他人员在缴费基数上限、下限范围内,按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据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
三、其他参保单位(非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60号)规定,据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年度月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标准下限的,按元/月执行,年度月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标准上限的,按元/月执行。
四、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继续选择按第三、第四、第五保障层次参保,在职职工缴费费率分别为8%、11%、13.5%,已退休医保清算人员按相应参保缴费档次继续缴纳1%的大额医疗保险、2.5%的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国有、集体改制企业退休人员按现行规定核定。
五、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同样按鄂人社函〔〕号文件执行,缴费比例为20%,参保人员可根据公布的档次自行择档缴费,具体缴费标准为∶
档次
缴费基数比例(%)
月缴费基数(元)
年缴费额(元)
下限
一
60
二
70
三
80
四
90
五
六
七
25
八
九
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未缴纳社保年度(年7月1日-年6月30日)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年12月底前补缴。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执行缴费基数下限,即元/月,自行选择保障层次按比例计算缴费∶
档次
缴费比例(%)
月缴费基数(元)
年缴费额(元)
第三保障层次(基本+大额)
7.5(不配置个人账户)
第四保障层次(基本+大额)
10.5(配置个人账户)
.8
第五保障层次(基本+大额+补充)
13(配置个人账户)
.8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清算后按相应参保缴费档次继续缴纳1%的大额医疗保险、2.5%的补充医疗保险。
七、各参保单位应于年7月20日前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导出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按要求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联系电话∶
州社保局登记核定科-/
稽核科-
州医保服务中心-
恩施州州直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年度
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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