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怎么投保最划算?
对于新车主来说,车险能通过哪些渠道购买,哪种投保方式最划算?是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那么,下面Shan就针对这个问题来具体聊一聊车险哪种方式最划算,最适合你呢?
对于新车主来说,车险能通过哪些渠道购买,哪种投保方式最划算?是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那么,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个问题来具体聊一聊车险哪种方式最划算,最适合你呢?
车险的购买方式有五种,分别是电话投保、网上投保、4S店投保、保险代理投保和柜台投保。
一.电话投保(推荐指数★★★★★)
电话投保是目前最为流行的投保方式,也是保险公司主推的投保方式之一。交通广播各种电话车险投保的广告见缝插针,相信您已不在陌生,甚至广告词都会背了吧。
优势:电话投保最大的优势就是费用低,方便,省去不少中间环节,打个电话就可以进行询价、付款、出单,而且会有工作人员上门服务,赠送的小礼物也很有用,深受当今很多车主的喜爱。
劣势:车主在投保前需要对保险险种有一定的了解,不要盲目投保。电话车险在走保险理赔时需要自己到定损中心定损,直赔网点较少。并非所有保险公司都开通电话投保。
价格:商业险价格优惠5%。
保险公司
投保电话
人保电话车险
平安电话车险
太平洋电话车险
安盛天平电话车险
安邦电话车险
--转5
中华联合电话车险
--
资金电话车险
天安电话车险
二.网上投保(推荐指数★★★★★)
车主可以通过登录各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上直接投保自己想要的保险项目,并在线上询价及支付费用。
优势:承保险种、内容、条款等内容清楚一目了然。同时,网上投保费率优惠幅度较大。投保后有专人把保单亲自送到您的手中。
劣势:同电话投保类似,需要车主本人到定损中心定损,直赔网点较少。投保时要看清,小心误入钓鱼网站。并非所有保险公司都开通网上投保业务。
价格:网上直销商业险优惠5%。
保险公司
投保网址
人保网上车险
车险不同的车,价格是不同的,只能根据具体车型定价了,新车需要上哪几种车险比较好? 强制保险交强险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第一、交强险:家用6座及以下元/年,家用6座以上00元/年 常规保险合计:(保险公司平均折扣为77%) 第二、第三责任保险:(赔付额度:5万0万20万50万00万) 第三、车辆损失险:(现款购车价格×.2%)这个是要足额投保。 第四、全车盗抢险:(新车购置价×.0%) 第五、玻璃单独破碎险:(进口新车购置价×0.25%,国产新车购置价×0.5%) 第六、自燃损失险:(新车购置价×0.5%) 第七、不计免赔特约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20% 第八、无过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20%) 第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50万,每人保费50元,可根据车辆的实际座位数填写) 第十、车身划痕险:(赔付额度:2千5千万2万)[5]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都是一年,从你投保次日零时起,满一年,例如年2月2日0时--年2月20日24时,也可以按天投保。
车险新规管理通知
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车险改革由此启动。
《通知》针对前段时间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示范条款年3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取消多项免除责任“霸王条款”。
新规定对现行的车险条款进行了梳理,重点修订了条款中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地方,主要有4个特点。
一是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二是扩大保险责任,减少免赔事项。删除了现行车险条款中存在一定争议的0条责任免除,包括“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
三是强化如实告之,简化索赔资料。不再要求车损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
四是简化产品体系,优化条款条例。新规定大幅简化现有商业车险附加条款,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了主险保障范围,即现有的38种附加险将被规范为0种,并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不计免赔险。
相关法律法释〔9〕2号
(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9年9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9年0月日起施行。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9年0月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退保情况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