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用人单位关闭了客户管理系统,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并且也影响了劳动者的正常收入,所以应视为用人单位没有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可。
1、王桂香于年3月23日入职上海安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咨询公司),担任客户经理职务。月工资组成为元底薪外加提成。
2、年2月12日至年3月26日、年4月8日至年4月28日期间,安邦咨询公司先后以王桂香与同事争抢客户以及将老客户改签为新客户为由,两次关闭了王桂香使用的客户管理系统。
3、年4月28日,王桂香以安邦咨询公司总经理关闭王桂香个人工作库、将王桂香移出工作群,影响王桂香正常工作等为由,书面通知安邦咨询公司于年5月1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王桂香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元。
4、王桂香要求安邦咨询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
安邦咨询公司关闭王桂香客户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安邦咨询公司是否应向王桂香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从安邦咨询公司的客户管理系统内容来看,该系统不仅仅用于记录、管理客户的相关信息,还存有产品信息用于向客户介绍、发送产品的功能,王桂香作为销售人员虽不排除通过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