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认识保险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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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十大安全机制

经常接到客户的灵魂拷问:

保险公司能不能倒闭?

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

破产了我的保单怎么办?

不知名的中小保险公司的产品可以购买吗?

筛选保险的规则是什么?是看产品条款还是公司品牌?

这些问题的背后,汇总其实都是一个问题:保险公司的安全性。今天给大家带来《保险公司十大安全机制》的分解。

机制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苛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也就是说设立条件非常苛刻:要求股东资质,管理运作能力,不是谁都能开保险公司,大佬才有资格讨论。

机制二:保险公司注册资金雄厚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注册实缴资金高,一般公司只需认缴,保险公司需实缴,且至少2亿起,一般10个亿起,哪有什么小公司,没有金刚钻,别想干保险。

机制三:保险公司经营监管严格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很多业内朋友对保险法八十九条和九十二条简单解读为:“保险公司不可以倒闭”,其实并不准确。只要是企业,就一定面临企业的生命周期,保险公司虽然经营比其他行业要稳健,但也可能阶段性经营不善而面临破产。所以,我们重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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