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给一个朋友做了一个增额终身寿的规划,整个规划包括了子女就学,创业,婚嫁和自己的养老。朋友看了觉得挺不错,去跟家里一起商量,回来说:这个保险的钱,到时候能回来吗?这10年过去了,会不会钱就没了?
我们听说过上市公司倒闭,股票变废纸;我们也听说过P2P暴雷,投资者跳楼;甚至我们一直认为有国家兜底的银行,如果破产,在法律层面上也只保证每个账户50万元的赔付,其它要看清算结果。这些场景,客户利益多多少少都有损失。而保险公司倒闭,保费会白交吗?保单还有效吗?理赔还能进行吗?
其实保险公司也出现过问题。我们国家的保险公司出现过三次问题:
年5月,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接管新华人寿,持股数约为4.5亿股,占新华人寿股权的38.%,位居第一大股东。
年11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宣布,将把新华人寿38.%的股权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此次交易中,新华人寿每股8.7元,比保险保障基金接手时的每股5.99元,高出了2.71元,整个交易对价约为40亿元。以此计算,保险保障基金在本次交易中盈利12.5亿元,这些钱,同样将会用于救不听话的保险公司。新华保险由民营股份制公司成为国有控股公司。
新华人寿被接管后,经历了大股东的变化,之后新华保险成为国内第一家A股、H股同步上市的保险公司。
自此,中国第一家面临“破产”的保险公司被国家保监会完美的拯救回来!
中华保险出现问题后,年12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正式介入,并控股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控股8.6亿,持股比例为57.43%。
年,保险保障基金增加了60亿的注册资本,持股比例达到91.49%,此时中华联合的注册资本达到了75亿,新疆建设兵团的持股仅有2%。
年1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完成转让交易,将所持60亿股股份卖出,成交总价.05亿元人民币。
看到这个结局,很多人都发现了,保监会简直是“妙手回春”啊!不仅救活了陷入绝境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竟然还有巨额盈利!
年2月23日,银保监会宣布依照依法接管安邦,掌门人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安邦大厦轰然倒塌。
年2月22日,依照《保险法》第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决定将安邦集团接管期限延长一年,即延长至年2月22日。
年5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安邦股东变更为3家: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持股1.2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持股0.55%)、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8.23%)。
年7月1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家保险揭牌成立,从此再无安邦。
年2月22日,银保监会宣布,从安邦保险拆分新设的大家保险已经具备正常经营能力,依法结束对安邦集团的接管。
至此,历时2年的安邦被接管事件正式结束。在官方发布的新闻稿中,最吸睛应该是这一段:
安邦销售的1.5万亿元的中短期理财保险,未发生一起逾期和违约事件。
其实保险公司也是人运作的公司,和所有的公司(包括银行)一样,是人运作,就可能有运作不善之时,轻则被管理机构接管,重则就有可能发展到破产清算。
既然公司经营不善不可避免,那么客户利益是否有保障?
先说结论:在中国,投保人的利益,不会因为保险公司经营不善而受影响。做保险公司的客户,比做银行的客户还安全!
口说无凭,本文就从法律层面上来梳理一下相关条款的意义。
一、保证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评:“保证金”只可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
二、责任准备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评:这点最重要!“责任准备金”专门用于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这个钱在保险公司正常存续时就已经准备好了。保险公司破产时,要连人寿保险合同带责任准备金,都转让给其它保险公司,而且银保监会会保证有其它保险公司能接盘。
三、保险公积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评:“保险公积金”是指保险公司为满足保险经营业务和发展需要而保留的盈余。所以,保险公司赚的钱的一部分也要被强制专款专用(用于满足保险经营业务和发展需要)。
四、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保险法》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评:“保险保障基金”专门用来在公司倒闭时,兑付已签订保险合同的理赔责任。无论这个钱是给到客户个人,还是给到接盘公司。这个钱在保险公司正常存续时就已经准备好了。
五、退出机制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评:保险公司可以解散,但限制多多。
六、偿付能力保障
◆《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评:银保监会随时盯着保险公司,每个季度都要考核其偿付能力、资金情况、现金流是不是充足。如果一旦考核有问题,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银保监会爸爸就重点盯着,让写检查整改,直至及时接管、止损。
七、再保险助力
◆《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评:法律上限制保险公司的风险,强制保险公司再保险。再保险公司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能和保险公司一起分担风险。咱们买的保险,要是保险公司真的赔不起,背后的再保险公司也能一起来赔付。
八、资金运用控管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评:通过法律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投向,减少风险,维护投保人利益。
九、限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权力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第十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提名的保险公司董事,应当审慎提名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人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提名的保险公司董事,应当以维护保险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独立、公正决策,对所作决策依法承担责任,不得因直接或者间接为控股股东谋取利益导致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保险公司董事会决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董事的法律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对保险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保险公司的商业机会。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向保险公司出售其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公开发行债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保险公司购买的债券不得超过该次发行债券总额的百分之十。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转让股权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应当在转让期间与受让方和保险公司共同制定控制权交接计划,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稳定,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控制权交接计划应当对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承诺的行为约定处理措施。
评:法律限制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因谋取股东利益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
首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存续期间就要准备以下“四金”,用于满足公司经营、保障所有客户的利益。否则就是不合规,都不会给你发牌照,不会让你卖任何产品。
项目作用责任准备金用于偿付所有未发生但可能发生的理赔保险保障基金用于在公司倒闭时,兑付已签订保险合同的理赔责任保险公积金用于满足保险经营业务和发展需要保证金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尤其是《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简直是王炸。假如保险公司倒闭,必定有人接盘,合同永久有效!这点,任何其他类型公司是做不到的,包括银行!
其次,法律限制保险公司的解散,尤其是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银保监会随时盯着保险公司,每个季度都要考核其偿付能力、资金情况、现金流是不是充足。发现问题及时接管、止损。
第四,法律上强制保险公司不仅卖保险,还要给自己买保险(向再保险公司买),以保障自己的偿付能力。
第五,法律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投向,减少风险,维护投保人利益。
第六,法律限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权力,保障所有客户的利益。
因此,保险公司面临的合规性监管和限制是普通公司企业无法相比的。从法律层面到执行层面,都将保险公司罩在了笼子中。
所以,你觉得:保险的钱安全吗?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